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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所获人民币利润的使用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所获人民币利润的使用规定
 
                                      汇管条字[1985]第723号
                                          1985年1月1日
 
中外合营企业的外方的人民币利润可用于国内费用的支出,或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对其它能赚取外汇利润的三资企业进行再投资。但三资企业外方不得使用人民币利润进行套汇活动。违者按《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有关规定惩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 1985年1月1日 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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