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
投资管理
工商管理
税务管理
外汇管理
进出口管理
知识产权保护
财务管理
劳动人事管理
海关管理
商检管理
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
综合性法规
    热点文章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
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
关于国外药品在中国注册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
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
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
利润汇出国外以后再用于来华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以后再用于来华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的批复
 
财税外字[1981]第82号
1981年9月16日
 天津市税务局:
财税[1981]305号报告悉。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存入外国银行或用作贸易资金周转,其后再用于向中国的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此项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规定办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81年9月16日 颁布
 
      相关文章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所获人民币利润的使用规定外资公司再投资性质
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内资公司股权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合作方可以为中国个人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