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股东(发起人)的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表外汇情况表说明: 1、企业应根据账户类型分别账户个数和外汇局核定最高限额填报,资本金账户、外债账户、还本付息账户、境外股票、发债账户属于资本项目账户,境外承包工程、贸易账户属于经常项目账户,异地账户是指在注册地外汇局辖区之外开立的外汇账户,境外账户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开立的外汇账户。 2、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盈利及亏损是指企业当年审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所批露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科目的余额,其中,“未分配利润”科目余额如为正数,填为本表的盈利,如为负数,填为本表的亏损。 3、外方投资比例是指外方股权比例或合同约定外方利润分配比例。 4、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是指外方股东购买中方股东持有的本企业股权并实际汇入资金后应到中方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的外方股东权益确认手续,具体程序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5、境外借款是指企业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不含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企业 、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筹借的,以外币承担契约性还款义务的款项。 6、对外还本付息是指企业偿还境外借款本金和利息的金额。 7、本年度境内划拨投资款金额和历年累计划拨投资款总额包括实际已划出投资款金额以及通过外汇局批准但尚未划出投资款金额。 8、本年度收回投资收益和历年累计收回投资收益包括实际已收回投资收益以及所投资企业董事会已决议分配但尚未收回的投资收益。
境外股东(发起人)的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表说明: 1、境外股东(发起人)的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指外方投资者共同委托的在中国大陆的法律文件送达的机构及其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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