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外资集成电路企业
代理外资集成电路企业申报文件:
1、设立外商投资集成电路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拟设立企业注册地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其他有关文件。
5、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6、拟设立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营各方董事委派书; 7、拟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如果中国合营者以国有资产投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9、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章程);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书。
办事依据:
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0年7月11日发布并实施) 上海市《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2000年12月4日公布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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