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
投资管理
工商管理
税务管理
外汇管理
进出口管理
知识产权保护
财务管理
劳动人事管理
海关管理
商检管理
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
综合性法规
    热点文章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
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
关于国外药品在中国注册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
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
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
境外评估机构认可管理办法
 

境外评估机构认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对境外评估机构的认可管理工作,保证价值鉴定工作质量,促进我国引进外资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评估机构是指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从事价值鉴定的评估机构。认可的境外评估机构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认可的上述机构。

    第三条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负责境外评估机构的认可工作,并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认可的境外评估机构对外商来华投资的财产进行价值鉴定的范围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中,境外投资者以实物作价投资或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境外投资者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的财产。

    第五条申请认可的境外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专业评估人员五人以上;

    (二)具有与开展上述业务相适应的技术支持(价格信息资料数据库等);

    (三)在同行业中有良好信誉;

    (四)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以上。

    第六条境外评估机构申请认可资格时需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机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三)资信证明;

    (四)四家检验检疫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国家检验检疫局在受理申请后,对其业务范围、专业人员、技术支持及管理水平等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境外评估机构认可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并予以公告。期满后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八条在认可有效期内,国家检验检疫局对认可的境外评估机构实行年度审核。各认可的境外评估机构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相关业务工作报告报送国家检验检疫局。

    第九条认可的境外评估机构在相关的机构、人员、业务范围方面等发生变化时,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国家检验检疫局,国家检验检疫局视具体情况备案审查,必要时将组织重新审核。

    第十条认可的境外评估机构须将价值鉴定证书式样(中文或英文)及印鉴样式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备案,并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通告各地检验检疫机构。

    第十一条到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认可的境外评估机构所出具的价值鉴定证书(或评估报告)核实后予以换证,如有异议,应向出证的境外评估机构查询。必要时,到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重新组织鉴定,鉴定结果以重新组织鉴定的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认可的境外评估机构应建立相应的工作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作质量,切实做到公正、合理、准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认可的境外评估机构在办理业务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发生徇私舞弊、伪造价值鉴定结果、弄虚作假等行为时,国家检验检疫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从事有关评估业务直至撤消其境外评估机构的认可资格的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设立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若干暂行规定对外国资产评估机构来中国境内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